
被告律師提供的曹穎照片和涉訴房屋之前的判決書。
10年前以12萬元賣掉大興區(qū)的一處宅基地,之后宅基地再易他手,新房主獲得249萬補償款,演員、主持人曹穎將新房主告上法庭要求返還該錢款。日前,大興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因曹穎有大興區(qū)的集體土地宅基地使用證,大興法院將對證件來源進行調查。
起訴兩名后任房主
2月27日下午2時許,大興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曹穎沒有到庭參與訴訟,而是委托了代理人出庭。
曹穎共起訴了兩名被告,分別是從曹穎手中購買了該房屋的曹先生,和之后從曹先生手中購買了房屋的邱女士。
據(jù)曹穎起訴稱,1998年時其擁有當時被稱為北京市大興縣太和鄉(xiāng)(現(xiàn)為大興區(qū)瀛海鎮(zhèn))四海二村的宅基地及房屋院落一處,并持有當時的大興縣土地管理局發(fā)放的《集體土地宅基地使用證》,2002年4月,曹先生以12萬元的價格取得了該房屋,之后賣給了邱女士。
索要249萬拆遷款
曹穎起訴稱,2010年7月,因為房子拆遷,邱女士以被拆遷人的名義取得拆遷安置款249萬元。
曹穎認為,曹先生將房賣給邱女士是“惡意串通”,邱女士無權取得該房屋的拆遷利益,要求將拆遷款返還給她。
對于曹穎的說法,邱女士及其代理人北京市雙利律師事務所律師孫瑩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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