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紀行為。對違規(guī)發(fā)放貸款、擠占挪用資金等違紀違法問題,要認真整改。對拒不糾正、掩蓋問題或造成資金嚴重損失的,要依紀依法實行責任追究;對涉嫌違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繼2006年對全國省會城市公積金審計之后,從2007年10月起,國家審計署再度對全國城市住房公積金開展摸底工作,向全國派出30余個審計組,每組負責一個省的住房公積金審計工作,審計預計為期一個月。
住房公積金制度推行10多年,中低收入者的“購房難”并未明顯緩解,反而被質疑日益滑向了“濟富不濟貧”的怪圈。
2007年年中,國家審計署曾公布對4個直轄市和41個大中城市的住房公積金開展審計工作的報告,審計結果表明,中高收入群體從公積金中受益更大,而低收入群體的居住條件卻沒有因此改善。當時的國家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坦言:“公積金的使用更多地惠及了中高收入群體,對低收入群體改善居住條件的傾斜力度不夠,未能有效發(fā)揮住房公積金在改善低收入職工居住條件方面的作用?!?有些地區(qū),一些經濟效益好的單位,甚至還把多報基數(shù)、多繳住房公積金作為為職工謀利和逃稅的手段。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副部長齊驥曾透露,2007年全國公積金賬面上有約2000億元的沉淀,回顧過去幾年的數(shù)據(jù),幾乎每年全國公積金沉淀資金都在2000億元左右。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總經濟師崔國盛此前接受早報記者采訪時也表示,如何把這些沉淀資金用好用活,又使公積金保值增值,這是公積金管理工作急需解決的一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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